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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创新大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常态下的国家经济发展形势,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提高创新项目的质量,创建创新主体沟通交流平台,加快形成以创新、质量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中国质量协会设立“全国质量创新大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质量创新大赛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中国质量协会设立“全国质量创新大赛组委会”,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科研机构的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大赛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统筹管理工作。全国质量创新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质量协会研究开发部。

第二章参赛项目与奖项设置

第四条全国质量创新大赛的参赛条件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的项目团队。参赛项目包括:与质量和绩效提升有关的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品牌创新、过程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成果。

第五条全国质量创新大赛按照大中企业、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分别进行竞赛。获奖级别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胜奖。大赛组委会为获奖项目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六条全国创新质量竞赛的运作资金来源于主办单位、支持单位和参赛企业,以及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章评审过程与评分标准

第七条全国质量创新大赛分资料评审和现场竞赛评审两个环节。通过资料评审的项目将进入现场竞赛。资料评审需提交申报表格和项目报告,现场竞赛包括现场陈述和答疑。

第八条全国质量创新大赛的评委由技术专家、行业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资料评审阶段以上三类专家各一名,现场竞赛阶段各两名。竞赛结果以评委平均分为基准。

第九条全国质量创新大赛的评分标准包括“创新”和“质量”两个评价维度,总分为100分。创新评价维度包括项目的新颖性、实用性和知识性;质量评价维度包括项目的顾客导向和有效性。

第四章罚则

第十条参赛项目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剽窃、侵夺他人的创新技术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全国质量创新大赛各级别奖项的,由大赛组委会撤销奖励,在中国质量网和相关媒体予以通报,并取消其再次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参与全国质量创新大赛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参与全国质量创新大赛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质量协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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